调解员如何面对劳动者的“临时变卦”
当调解员按照双方已经确定的调解条件约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时,最忌讳的就是一方当事人临时变卦。因为辛苦付出时间和精力促成的调解,很有可能因为这种临时变卦而“毁于一旦”,毕竟双方是基于事先由调解员促成的一致方案才来到调解室,目的是按照预期的方案签订调解书,而临时增加调解诉求,让人感到缺乏诚信,也缺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尊重。就在这周,王某和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运营经理按照约定时间来到调解室准备签订调解书,当调解员当面和双方确认支付金额时,王某忽然提到了社保问题,希望公司方支付入职两个月以来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希望能在这次调解中一次性解决这些问题,好安心回家过年。公司方经理见状联系了公司负责人确认此事,然而公司方负责人回复很坚决,已经谈好的金额是公司和王某和解的最终方案,不愿意在支付其社保费,如果王某同意今天就能支付其工资,否则直接走接下来的审理流程。王某见公司的强硬态气氛的和该经历争吵了几句,表示走开庭审理也是没有问题。调解员见状打断了对方的争吵,首先为双方进行了分析:第一,社保的征缴、稽核问题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本案即使转入立案审理流程,该支付给王某的工资还是要按照约定支付,而社保补缴问题不会进行处理。第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社保虽然不在受理范围但是如果王某去社保中心投诉,王某两个月来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公司该承担部分也是需要公司进行补缴,而且会产生滞纳金。王某听后表示只要公司把该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折算成现金支付给她,她也不会去社保中心投诉。听后,该公司经理没有立即表态,也没有立即反驳,而是电话和微信同步了公司负责人,然而负责人并未接通电话,王某见该经理也在积极主动联系公司负责人,对该经理情绪有所缓和,表示愿意在等等老板的回复,说着两人就在调解室里由客套的聊起公司的近况到到慢慢的聊起家常,半晌过去,该公司负责人联系了该经理,该经理把大概情况和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也说明王某的真实意愿,最终公司负责人同意将两个月公司该承担的社保费部分支付给王某。就这部分款项劳动者单独签署了承诺书,而就工资部分调解员制作了调解协议和调解书。面对这种“临时变卦”,即便是并不在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内的事项,调解员也不要轻易灰心或者放弃。毕竟调解员的角色并不是当事人,而是为了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而进行居中的调解,为当事人提供客观公正的法律意见和全面的分析意见,最终由当事人对利弊进行判断后自愿达成调解方案,并签订调解书。而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事项,调解员可以客观公正的提供分析意见,但不应当将其纳入调解书的范畴。特别是涉及社会保险的补缴、稽核问题,属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当通过私下给付保险费的行为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义务,这种义务对于单位和个人来说都属于强制性法律义务。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指导律师:谢丽娜
本期编辑: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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